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朱某某与李某某、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朱某某
孙鑫(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段某某

原告:朱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孟村县。
委托代理人:孙鑫,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盐山县。
被告:段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盐山县。
原告李朱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孙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段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出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诉称:2014年7月29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借款24500元,并为原告写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某、段某某未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持被告书写的欠条向被告李某某主张权利,被告李某某应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诉求予以支持。
被告李某某、段某某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
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对其抗辩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某某借款24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持被告书写的欠条向被告李某某主张权利,被告李某某应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诉求予以支持。
被告李某某、段某某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
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对其抗辩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某某借款24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庞国钊

书记员:毕翠云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