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名县银河花园南区。
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名县银河花园南区。
原告朱红某与被告李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梁文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朱红某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某、黄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朱红某负担。
审判员 梁文召
书记员:刘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