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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卫、田某、霍某某、米某某、霍欢欢、窦某某、窦长河、刘某某、田某某与马志民、张某某、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朱某卫
田某
霍某某
米某某
霍欢欢
窦某某
窦长河
刘某某
田某某
霍某某
马志民
马志军(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邸某某
霍志鹏

原告朱某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
原告田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
原告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
原告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
原告霍欢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
原告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
原告窦长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
原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

原告
委托代理人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
被告马志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
委托代理人马志军,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
被告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
第三人霍志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
原告朱某卫、田某、霍某某、米某某、霍欢欢、窦某某、窦长河、刘某某、田某某诉被告马志民、张某某、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九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九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卫、田某、霍某某、米某某、霍欢欢、窦某某、窦长河、刘某某、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元,由九原告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九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卫、田某、霍某某、米某某、霍欢欢、窦某某、窦长河、刘某某、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元,由九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周君慧
审判员:刘彬彬
审判员:刘亚朝

书记员:李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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