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卫
田某
霍某某
米某某
霍欢欢
窦某某
窦长河
刘某某
田某某
霍某某
马志民
马志军(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邸某某
霍志鹏
原告朱某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
原告田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
原告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
原告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
原告霍欢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
原告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
原告窦长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
原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
九
原告
委托代理人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
被告马志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
委托代理人马志军,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
被告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
第三人霍志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
原告朱某卫、田某、霍某某、米某某、霍欢欢、窦某某、窦长河、刘某某、田某某诉被告马志民、张某某、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九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九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卫、田某、霍某某、米某某、霍欢欢、窦某某、窦长河、刘某某、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元,由九原告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九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卫、田某、霍某某、米某某、霍欢欢、窦某某、窦长河、刘某某、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元,由九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周君慧
审判员:刘彬彬
审判员:刘亚朝
书记员:李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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