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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袁某某、邓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娟红,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光辉,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邓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袁伯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朱某与被告袁某某  、邓某某、袁伯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周  珣

书记员:吴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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