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赟,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浩杰,男,1974年11月12日,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三泉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魏任廷,男,1986年7月19日,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永兴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尹粉扣,女,1949年12月23日,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康三村XXX号XXX室。
被告:薛仁宝,男,1943年2月9日,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康三村XXX号XXX室。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薛浩杰、魏任廷、尹粉扣、薛仁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朱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 弘
书记员:周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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