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谈兵,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某某。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袁安心。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代表人张永华。
委托代理人屈荣,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王某某及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尚峻松
书记员:向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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