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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邢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肇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巍,内蒙古诺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上诉人朱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2018)黑1282民初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苑淑华
审判员 马亮
审判员 孙宏辉

书记员: 康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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