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
张立功(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
王海东
郭某某
李晓军(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
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市丰南区钱家营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有限公司职工,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张立功,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海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李晓军,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海东、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海东、郭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海东、郭某某的起诉。
诉讼费546元,减半收取273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海东、郭某某的起诉。
诉讼费546元,减半收取273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审判长:宋海东
书记员:王雅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