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艳波,女,黑龙江龙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桦南县土龙山镇合力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宝龙,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友祥,职务党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福兴,黑龙江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桦南县土龙山镇合力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作出(2017)黑0822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被告桦南县土龙山镇合力村村民委员会不服该判决,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黑08民终705号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计227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长 卢震
审判员 孙云广
人民陪审员 赵亚惠
书记员: 付义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