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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福林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朱福林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行
李云霞
宋亮(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

原告朱福林。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程胜,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云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宋亮,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福林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凤章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福林、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行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苟宝昌父母、妻子已死亡多年。苟宝昌之子朱福林、苟宝昌之女王宏是苟宝昌遗产的合法继承人,苟宝昌的遗产应由朱福林、王宏继承。原告朱福林与其妹王宏签订的家庭财产协议书中,关于苟宝昌在被告处银行账户存款52682.15元全部由朱福林继承,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朱福林对苟宝昌尽了赡养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苟宝昌存款52682.15元,证据充分,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  、第五条  、第十条  、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行将苟宝昌(身份证号××)在被告处存款52682.15元及利息给付原告朱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560元,由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沧州北环支行,账号:50×××85),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苟宝昌父母、妻子已死亡多年。苟宝昌之子朱福林、苟宝昌之女王宏是苟宝昌遗产的合法继承人,苟宝昌的遗产应由朱福林、王宏继承。原告朱福林与其妹王宏签订的家庭财产协议书中,关于苟宝昌在被告处银行账户存款52682.15元全部由朱福林继承,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朱福林对苟宝昌尽了赡养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苟宝昌存款52682.15元,证据充分,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  、第五条  、第十条  、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行将苟宝昌(身份证号××)在被告处存款52682.15元及利息给付原告朱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560元,由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行承担。

审判长:秦凤章

书记员:杨博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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