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
孙丹(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
徐某某
原告朱某某。系鄂ASR176号小轿车的驾驶人。
委托代理人孙丹,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徐某某。系鄂LQ5880号两轮摩托车的驾驶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长:周小影
书记员: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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