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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朱某某
孙丹(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
徐某某

原告朱某某。系鄂ASR176号小轿车的驾驶人。
委托代理人孙丹,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徐某某。系鄂LQ5880号两轮摩托车的驾驶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长:周小影

书记员: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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