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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安徽云海航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云海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1-1)。
法定代表人:石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榕生,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安徽云海航运有限公司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杨洪波

书记员: 李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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