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朱某某、许某某等与陈某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
原告许某某。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邓忠银,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陈宇。
被告陈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许某某、陈宇诉被告陈某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某某、许某某、陈宇于2016年8月26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许某某、陈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28元,由原告朱某某、许某某、陈宇负担。

审判员  吴泽新

书记员:王姝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