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
原告许某某。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邓忠银,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陈宇。
被告陈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许某某、陈宇诉被告陈某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某某、许某某、陈宇于2016年8月26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许某某、陈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28元,由原告朱某某、许某某、陈宇负担。
审判员 吴泽新
书记员:王姝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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