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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上海皓繁投资合伙企业、上海永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林,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皓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杰平。
  被告:陈杰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永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杰平。
  原告朱某诉被告上海皓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杰平、上海永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朱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薇薇

书记员:陆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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