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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陈某某等与朱某某、陈某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朱丽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述三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上海灏思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英,上海灏思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关翊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关某之母,身份情况同上。
  原告朱某某、陈某某、朱丽娅与被告朱某某、陈某某、关翊楷、关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朱某某、陈某某、朱丽娅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朱某某、陈某某、朱丽娅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陈某某、朱丽娅撤诉。

审判员:崔艺萍

书记员:王好义 汪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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