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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邓学军等与陈某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
原告邓学军。
委托代理人王伟,河北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蕊,河北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6甲。
负责人潘分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伟,河北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蕊,河北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董艳群,河北周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被告安盛天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邓学军、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与被告陈某某、刘某某、安盛天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邓学军、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邓学军、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某、邓学军、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朱某某、邓学军、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负担。

代理审判员  易丽娜

书记员:李宝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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