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
王鹤运(黑龙江王鹤运律师事务所)
卢政伟
原告朱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鹤运,黑龙江王鹤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鹤岗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住所地鹤岗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沈义,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卢政伟,该单位科员。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鹤岗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8日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受理后,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鹤运、被告委托代理人卢政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鹤岗市政府于2012年4月14日征收原告承包大棚用地4900平方米,每平方米138元。其中70%土地补偿款已经给付原告,剩余的30%由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每平方米20.40元,剩余每平方米21元由被告承诺直接给付原告,共计102,900.00元。被告应当在2012年5月将该款直接给付原告,但被告始终没有给付,原告每年多次找被告要求给付土地补偿款,被告以种种借口拒绝给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新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款约30,160,000.00元,被告将个人补偿款部分共计10,400,000.00元拨付新农村集体组织,目前还有19,760,000.00元新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款未拨付。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告应依法另行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7.6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告应依法另行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7.60元免收。
审判长:董卓
书记员:陈宇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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