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朱某某与陈某、蔡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佳魏,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申请人: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第三人:陈逸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宝钢三村XXX号XXX室。
  法定代理人:陈某,陈逸轩父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丰康路XXX弄XXX号X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陈某、蔡某某,第三人陈逸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某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金淼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并由案外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陈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金淼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527.50元,由申请人朱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秋红

书记员:朱丽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