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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5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及滞纳金792,90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本市青浦区朱家角镇课植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3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50万元,双方于次日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现因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未果,故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审理中,被告向本院提供立案告知书一份。本院遂向上海市公安局刑侦总队三支队了解情况,该支队答复本院,将就本案所涉事实继续开展侦查工作。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借款纠纷,已经公安机关刑事立案。鉴于本案民间借贷行为本身已涉嫌刑事犯罪,原告的起诉本院应依法裁定予以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朱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丁忆宁

书记员:金  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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