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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玉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赵孔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解除保全申请人:赵欢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二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朱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赵孔菊、赵欢欢与被申请人朱玉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8)鄂0525民初394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朱玉某的鄂E×××××号小轿车。申请人赵孔菊、赵欢欢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孔菊、赵欢欢以双方达成协议,由被申请人朱玉某将鄂E×××××号小轿车变卖后支付赵孔菊、赵欢欢部分赔偿款为由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朱玉某鄂E×××××号小轿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舒

书记员: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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