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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李金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朱某某
张随周(湖北十堰郧阳区城关镇法律服务所)
李金阳
马超(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

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随周,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李金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
委托代理人马超,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李金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3月7日以被告李金阳已履行了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子文
审判员:章锋
审判员:兰苗苗

书记员:雷开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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