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朱某某与李某某、廊坊市鹏通汽车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委托代理人王金河,河北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现住。
被告廊坊市鹏通汽车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光明西道23号。
负责人张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39号。
负责人张根群,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被告廊坊市鹏通汽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主张放弃对被告廊坊市鹏通汽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诉求,并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廊坊市鹏通汽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 滢

书记员:赵坤影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