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委托代理人王金河,河北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详见委托书。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现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39号。
负责人张根群,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金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因交通事故受伤。现因原告的伤情需要做伤残等级鉴定,具体赔偿数额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 滢
书记员:赵坤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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