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秦某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栾天赋,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北戴河区滨河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孙维国,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秦某某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张均辉,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和与被告秦某某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和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秦某某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和撤回对被告秦某某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00元,减半收取23400.00元,由原告朱某和负担。
审判长 孙爱权
审判员 陈晓冲
人民陪审员 谢胜发
书记员: 高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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