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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常丹丹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婧伊,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
被告:常丹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茹,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与被告常丹丹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江永 审 判 员  王光磊 人民陪审员  刘 娟

书记员:杜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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