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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朱某某、向定惠与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朱某某
望露(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
朱某某
向定惠
李某某

原告朱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远安县旧县镇。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望露,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远安县旧县镇。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望露,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向定惠,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远安县旧县镇。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望露,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远安县旧县镇。
本院在审理朱某某、朱某某、向定惠诉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朱某某、向定惠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朱某某、向定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某某、朱某某、向定惠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朱某某、向定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某某、朱某某、向定惠负担。

审判长:刘友朝

书记员:任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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