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朱某某、朱某某、向定惠与朱某某、李某某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朱某某
朱某某
向定惠
望露(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
朱某某
李某某

原告朱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远安县旧县镇。
原告朱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远安县旧县镇。
原告向定惠,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远安县旧县镇。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望露,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远安县旧县镇。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旧县镇。
原告朱某某、朱某某、向定惠与被告朱某某、李某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望露、被告朱某某和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某某、朱某某、向定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拆除被告朱某某门前村道上私自加高水泥层,恢复原状,消除危险;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24日,被告李某某协助房屋产权人朱某某擅自在家门口水泥村道上加高长约7米,宽3.5米,高0.2米水泥层,造成公路一侧雨水不能正常排出,导致原告门口积水及低洼杂屋进水,并对原告和周围村民通行形成安全隐患。
事发后,经相关部门协调未果,诉至法院。
朱某某、李某某辩称:三原告不是村道所有权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请求法院驳回三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在门前村道上擅自加高水泥垫,改变了雨水的自然流向,在原告门口形成积水,直接影响其通行。
同时对过往机动车造成颠簸,尤其是在雨天形成积水时,给摩托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的通行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原告作为相邻关系人和道路通行权人,有权向侵害人提起排出防碍,消除危险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三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除朱某某新建房屋门前村道之上加高的所有水泥垫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昌巿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在门前村道上擅自加高水泥垫,改变了雨水的自然流向,在原告门口形成积水,直接影响其通行。
同时对过往机动车造成颠簸,尤其是在雨天形成积水时,给摩托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的通行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原告作为相邻关系人和道路通行权人,有权向侵害人提起排出防碍,消除危险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三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除朱某某新建房屋门前村道之上加高的所有水泥垫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刘友朝

书记员:余家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