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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爱华、张某等与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爱华,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原告张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原告张璇,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孔莉莎,武安市法正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海强,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北邯郸峰峰矿区。
委托代理人李洪亮,河北翼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长生,河北翼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爱华、张某、张璇与被告付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爱华、张某、张璇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朱爱华、张某、张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爱华、张某、张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朱爱华、张某、张璇负担。

审 判 长  谢卫强 代理陪审员  邱 静 人民陪审员  王振杰

书记员: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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