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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徐某某、尤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青锋,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尤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陆彬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陆华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尤某某、陆彬彬、陆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60元,减半收取12,6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7,68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杨惠星

书记员:刘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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