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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杨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朱某某
程涛(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朱延峰(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

原告:朱某某,女,生于1976年7月6日,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程涛,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
被告:杨某某,女,生于1988年6月17日,汉族,系丹江口市农业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朱延峰,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长:计孝成
审判员:沈文国
审判员:赵国铭

书记员:姬雪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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