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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利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代利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胡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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