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成,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盼盼,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军(系被告唐某某丈夫),住同被告唐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唐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 未
书记员:鲍丹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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