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尉菁,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华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琪,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逸滢,女。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上海徐某(集团)有限公司、朱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2019年12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某某撤诉。
审判员:陈向红
书记员:谯 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