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海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户籍地河南省。
被告:上海丽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宣绮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猛,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海红为与被告上海丽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2019年3月26日,朱海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朱海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海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史 清
书记员:林文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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