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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海生与唐山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朱海生
蒋子军(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
汤小立(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
唐山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继远(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

原告朱海生,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工人。
委托代理人蒋子军,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小立,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古冶区古冶福善里205国道南,组织机构代码79549772-6。
法定代表人翟静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继远,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海生诉被告唐山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将购房款104700元返还原告。原告朱海生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海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海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4元,减半收取1197元,由原告朱海生负担597元,被告唐山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6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朱海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海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4元,减半收取1197元,由原告朱海生负担597元,被告唐山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600元。

审判长:赵彩虹
审判员:么伟利
审判员:李健

书记员:欧阳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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