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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林升,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琦,执行董事。
申请人朱某某与被申请人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4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湖北省广水市应山办事处航空北路凤凰城1、2、3号楼住宅共计105套、1、2号楼101、201、301铺及3号楼101、201、301铺,查封期限三年。
朱某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大富 审 判 员  刘 莹 代理审判员  兰 京

书记员: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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