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海峰,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焦华蓉,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春琼,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海峰与被告张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海峰以本案所涉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码: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开)字第0341676号)已在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293号案件中作出处理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海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海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海峰负担。
审判员 付 涛
书记员:屈笑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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