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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朱某某
秦小芬(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
牛长生(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陵园东街47号院1-7-2。
委托代理人秦小芬、牛长生,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马头镇李家街南大街1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审判长:杨长海

书记员:师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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