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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海东与黄连尧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海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奇,湖北金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连尧。

原告朱海东与被告黄连尧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朱海东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其自愿,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海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朱海东负担。

审判员  胡锦芬

书记员: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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