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朱某与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得焰,上海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新,上海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朱某与被告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得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某某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被告肖某某未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肖某某返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上述借款本金自2018年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肖某某因生意急需资金,通过双方的朋友王冠明介绍认识了朱某。2017年11月4日,肖某某向朱某借款60,000元,约定2017年12月3日前一次性归还本金,到期未还可延长两个月。因为王冠明保证肖某某到期一定会还款,所以朱某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当日,朱某将借款转账至肖某某处,肖某某出具借条及收条。然借款到期后,肖某某分文未还。朱某多次联系肖某某均无法联系,也无法联系到王冠明。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肖某某未到庭应诉,在诉前调解笔录中,肖某某辩称:实际收到46,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朱某持有肖某某出具的借条,其上记载:今本人肖某某因生意周转向朱某借款人民币陆万整(¥60,000),并约定于2017.12.3归还本金陆万元整(¥60,000),到时如归还不出可延长2个月归还,本金陆万圆整(¥60,000)。落款处肖某某签字确认。同日,朱某通过银行分50,000元、10,000元两笔将借款转账至肖某某尾号为4931的银行账户,肖某某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借款。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朱某提供的借条、账户交易明细、收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朱某提供的借条、转账凭证及收条可以形成证据链,本院据此认定朱某与肖某某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肖某某辩称实际收到本金46,000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定借款本金为60,000元。借款到期后肖某某未返还本金,理应承担还款责任。朱某要求肖某某返还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符合事实及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肖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由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肖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朱某6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上述借款自2018年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朱某已预交650元),由肖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亚平

书记员:陈  怡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