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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湖北利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朱某某
湖北利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张加坦(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

原告朱某某,泥瓦工。
被告湖北利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启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加坦,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湖北利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
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
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长:毛先平

书记员: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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