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波某。
委托代理人刘友阳,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省咸宁市劲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风实业公司)。
住所地:咸宁市银泉大道567号劲风财智领域A座23F。
法定代表人刘欣,劲风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柯建平,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波某与被告劲风实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劲风公司以原告朱波某在本案涉嫌合同诈骗,现公安机关已立案刑事侦查。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递交中止诉讼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黄大湖
书记员:曾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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