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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巨某某及第三人邵某某、郝国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朱某某
申增斌(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
巨某某
张利杰(临城县兴临法律服务所)
邵某某
郝国安

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赞皇县人。
委托代理人申增斌,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利杰,临城县兴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第三人邵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临城县人,农民。
第三人郝国安,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临城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巨某某及第三人邵某某、郝国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长:腰二春
审判员:王继国

书记员:武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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