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农户代表人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溪丘湾乡平阳坝村二组8号。经常居住地:住湖北省巴东县溪丘湾乡葛某坪村五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祖海,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朱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农户代表人:朱承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溪丘湾乡葛某坪村五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告:巴东县溪丘湾乡葛某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巴东县溪丘湾乡葛某坪村。
负责人:朱承喜,村主任。
原告朱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被告朱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巴东县溪丘湾乡葛某坪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朱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7年8月15日以与被告朱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巴东县溪丘湾乡葛某坪村民委员会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朱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
审判员 贾鹏程
书记员:薛芙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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