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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朱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巴东县溪丘湾乡葛某坪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农户代表人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溪丘湾乡平阳坝村二组8号。经常居住地:住湖北省巴东县溪丘湾乡葛某坪村五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祖海,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朱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农户代表人:朱承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溪丘湾乡葛某坪村五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告:巴东县溪丘湾乡葛某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巴东县溪丘湾乡葛某坪村。
负责人:朱承喜,村主任。

原告朱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被告朱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巴东县溪丘湾乡葛某坪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朱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7年8月15日以与被告朱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巴东县溪丘湾乡葛某坪村民委员会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朱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

审判员  贾鹏程

书记员:薛芙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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