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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朱某某、周某某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勇富,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涛,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诚,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永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小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义,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周某某、朱永芳、朱小波共有纠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金宇杰

书记员:芮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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