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朱晓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明,河南覃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永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孙惠良(系被告朱永明女婿),男。
被告朱永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金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妹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朱永某、龚某某、朱晓燕与被告朱永明、朱永康、朱金娣、朱妹娣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情况复杂、需进一步查明事实,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朱永某、龚某某、朱晓燕与被告朱永明、朱永康、朱金娣、朱妹娣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宣志慧
书记员:马逸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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