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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庆、朱某某等与鄂州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永庆,系死者李桂英丈夫。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系死者李桂英儿子。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志敏,系死者李桂英儿子。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金娥,系死者李桂英儿。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银珍,系死者李桂英儿。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丽霞,系死者李桂英儿。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红霞,系死者李桂英儿。
上列七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董钊,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州市中心医院,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文星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陶泽璋,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徐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姜学文,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朱永庆、朱某某、朱志敏、朱金娥、朱银珍、朱丽霞、朱红霞与上诉人鄂州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3)鄂鄂城民初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
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3)鄂鄂城民初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志伸
审判员  齐志刚
审判员  缪冬琴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 炜
鄂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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