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寿
吴文玲(河北兴冀律师事务所)
朱某某
朱某某
朱振宇
原告朱永寿,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文玲,河北兴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农民。
被告朱某某,农民。
被告朱振宇,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寿与被告朱某某、朱某某、朱振宇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永寿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永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永寿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永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永寿负担。
审判长:高增楼
书记员:李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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