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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哈尔滨港务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朱某某
寇胜(黑龙江大成律师事务所)
哈尔滨港务局
周迎宾
于静文(黑龙江德治律师事务所)

原告朱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代理人寇胜,黑龙江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港务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海员街1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该单位党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周迎宾,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代理人于静文,黑龙江德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哈尔滨港务局(下文简称港务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综上所述,依据第六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邮寄费24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依据第六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邮寄费24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来军
审判员:孟祥秋
审判员:付百万

书记员:乔少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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