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
牛英(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李爽
朱秀江
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北戴河区。
委托代理人牛英,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北戴河区。
委托代理人李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北戴河区。
委托代理人朱秀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北戴河区。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牛英,被告李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在村庄以暖棚种植为主,全村所有暖棚高度均相差无几,设其高度也是结合本地区自然条件确定的,并经当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科学测算过的。这样的高度势必会对相邻北侧的地块有一定采光影响,但不会影响到北侧暖棚的采光,故原告对此应予以承受。同理,原告暖棚也会对其北侧相邻地块采光有一定影响,亦应按此原则处理。如此才能保障该村各户在各自承包地建暖棚权利。综上,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在村庄以暖棚种植为主,全村所有暖棚高度均相差无几,设其高度也是结合本地区自然条件确定的,并经当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科学测算过的。这样的高度势必会对相邻北侧的地块有一定采光影响,但不会影响到北侧暖棚的采光,故原告对此应予以承受。同理,原告暖棚也会对其北侧相邻地块采光有一定影响,亦应按此原则处理。如此才能保障该村各户在各自承包地建暖棚权利。综上,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徐成
书记员:李金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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